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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修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大亮点惹人注目!
发布时间:2016-11-03  发布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近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卫计委拟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施行)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现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实施近17年的“暂行办法”将随着新版“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废除。

新版《管理办法》有哪些大亮点?

1、多点执业、异地执业有重大突破。

本次意见稿第九条明确提出:“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也明确提出,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2、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考核。

新版《管理办法》指出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间由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此外,新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也明确提出,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3、新增多个医疗机构类别。

《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都是之前没有的医疗机构类别,而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有详细说明,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新业态。可见卫计委积极响应,高效落地执行。 

4、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之前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而新版《管理办法》中已将其删除,这就意味着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1、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 疗养院;

(六)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 村卫生室(所);

(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 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一)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 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 其他诊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5、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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